第四采油厂化子坪作业区2026年第一批化子坪镇井场及道路、管线维护补偿项目
| 项目名称: | 第四采油厂化子坪作业区2026年第一批化子坪镇井场及道路、管线维护补偿项目 | ||
| 选商编号: | |||
| 项目编号: | |||
| 选商方式: | |||
| 项目概括: | 1、化子坪采油作业区生产道路均为土路,雨水及车辆通行损坏道路,需日常维护;2、管线清水试压日常维护;3、汛季井场及道路雨水冲毁农民田地,造成农民土地及附着物补偿。 | ||
| 项目单位: | 第四采油厂 | ||
| 项目性质: | 物资采购 | ||
| 项目分类: | 第4类 | ||
| 选商资格要求: | |||
| 获取谈判文件时间: | 至 | ||
| 公告起止日期: | 2026-03-29 00:00:00至2026-03-29 00:00:00 | ||
| 采购文件获取: | |||
| 项目单位联系人: | 景钰 | ||
| 项目单位联系方式: | |||
| 组织形式: | 自行组织 | ||
| 其他: | |||
| 创建时间: | 2026-03-29 09:11:21 | ||
| 更新时间: |
附件下载: 非招标选商方案(化子坪镇).doc
非招标选商方案
项目名称:第四采油厂化子坪作业区2026年第一批化子坪镇井场及道路、管线维护、土地及附着物补偿项目(化子坪镇)项目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四采油厂化子坪采油作业区项目名称:第四采油厂化子坪作业区2026年第一批化子坪镇井场及道路、管线维护、土地及附着物补偿项目(化子坪镇)项目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四采油厂化子坪采油作业区
2026年3月25日
一、项目基本情况
本项目已由第四采油厂化子坪采油作业区按要求履行了相关报批及备案等手续,资金已落实,现对其进行谈判方式选商,本项目不允许转包或分包,共需1名服务商。
1.项目背景概况
项目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划拨用地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9号)等现行法律法规,本着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2026年化子坪采油作业区临时用地损坏当地村民土地及附着物补偿费用由镇政府统一兑付给当地村民。产生原因如下:1、化子坪采油作业区生产道路均为土路,雨水及车辆通行损坏道路,需日常维护;2、管线清水试压日常维护;3、汛季井场及道路雨水冲毁农民田地,造成农民土地及附着物补偿费。
1项目范围:临时用地补偿
2项目预算(作业区成本):人民币71.2290万元(无税)
3资金来源:作业区成本
4其他:无
5服务期限(工期或交货期):与政府签订临时用地补偿费合同
2.服务地点:延安市安塞区化子坪镇人民政府
3.项目单位: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四采油厂化子坪采油作业区
4.项目承办人:刘安平
5.联系方式:15829415021
6.电子邮箱:zhanghail_cq@petrochina.com.c
二、谈判方式
□竞争性谈判(公开)□竞争性谈判(邀请)☑单一来源谈判
拟邀请的服务商名单
| 序号 | 拟邀请的服务商名称 | 联系人 | 座机 | 手机 | 电子邮箱 |
| 1 | 延安市安塞区化子坪镇人民政府 | ||||
| 2 | |||||
| 3 | |||||
| … |
说明:采用竞争性谈判(邀请)、单一来源谈判的需填写本表。
三、谈判组织形式
□本项目拟委托组织谈判。
☑本项目拟采取自行组织谈判形式。
4、服务商资格要求
无
五、报价要求
报价方式:☑总价报价□单价报价□费率报价
是否需要二次报价:□是☑否
六、技术标准及要求
无
七、谈判小组组成
本项目谈判小组共3人(其中业主代表2人,政府单位(延安市安塞区化子坪镇人民政府)1人)。
八、评审方案:□最低价法□综合评分法£其他
1.初步评审
1.1.1.1.无
2详细评审(仅适用于综合评分法)
1.1.1.2.无
9、合同文本
10、明细表附件
1.1.1.3
1.1.1.4
1.1.1.5
1.1.1.6
1.1.1.7
1.1.1.8
报审序号:
临时用地补偿费用合同(油田)
合同名称:第四采油厂化子坪作业区2026年第一批化子坪镇井场及道路、管线维护补偿项目
甲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四采油厂
乙方:延安市安塞区化子坪镇人民政府
签订地点:陕西省榆林市靖边县
签订时间:
临时用地补偿费用合同(油田)
甲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四采油厂
乙方:延安市安塞区化子坪镇人民政府
2.1总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现行法律法规,本着自愿、平等、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2026年安塞区化子坪镇化子坪作业区井场及道路、管线维护土地及附着物补偿事宜,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3.2临时用地用途、位置、地类、面积、费用总额、使用期限
2.1用途:化子坪作业区井场及道路、管线维护土地及附着物补偿
2.2位置:延安市安塞区化子坪镇境内
2.3土地地类:川台地、林草地等。
2.4占地面积:136.302亩。
2.5费用总额:712290.00元。(大写:柒拾壹万贰仟贰佰玖拾元整,无税。)(合同金额为暂估金额,实际结算金额以测绘面积年终结算金额为准)。
2.6使用期限:临时使用。
4.3补偿依据和标准
3.1青苗补偿费用标准:附地**府标准文件
| 序号 | 地类 | 年产值(元)/ 年 | 备注 |
| 1 | 川 台 地 | 1002.24 | |
| 2 | 林 草 地 | 609 | |
| 3 | 初期果树每株 | 60-90元 | |
| 4 | 挂果中期每株 | 102-210元 | |
| 5 | 挂果盛期每株 | 225-450元 | |
| 6 | 针叶苗木每亩 | 14000元 |
3.2附着物费用标准:附地**府标准文件
3.3退耕费用标准:附地**府标准文件
3.4其他费用标准及依据:延石发2010-4、延石发2001-43
5.4现场踏勘人员及时间
4.1现场踏勘人员:朱海龙、刘安平。
4.2现场踏勘时间:2026年2月25日至2026年3月7日。
6.5费用结算时间和方式
5.1采取以下第5.1.1种方式结算:
5.1.1双方签订的临时用地协议,甲方在履行完审查、审核、审批程序,办理完相关手续后,向乙方支付费用金额。
5.2乙方须开具由陕西省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电子)。
5.3实际补偿数额与合同签订数额有出入时,按实际数额结算。
5.4其他约定无。
7.6权利和责任
6.1甲方权利责任
6.1.1有权按协议取得并使用土地,制止和排除用地过程中出现的干扰和妨碍行为。
6.1.2有权要求供地方提供临时用地的相关批件、资料。
6.1.3向政府及政府主管部门提供临时用地的申请报告等有关资料。
6.1.4办理临时用地等相关审批手续。
6.1.5及时支付补偿费用。
6.1.6乙方与甲方发生纠纷,乙方败诉的,甲方的诉讼成本和维权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住宿费、车船机票、鉴定费、诉讼费等支出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拒不承担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结算价款或预留的质保金中扣除上述费用。对甲方商誉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乙方因自身原因与第三方发生纠纷,致使甲方被列为被告或被人民法院、仲裁机构追加为当事人的,甲方的诉讼成本和维权费用(包括律师代理费、住宿费、车船机票、鉴定费、诉讼费等支出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拒不承担的,甲方有权从乙方结算价款或预留的质保金中扣除上述费用。对甲方商誉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6.1.6其他约定无。
6.2乙方权利责任
6.2.1要求甲方按协议支付费用和办理交接手续。
6.2.2处理临时用地涉及的各项关系,制止、排除甲方用地中受到的干扰和妨碍行为,保证甲方正常用地。
6.2.3配合甲方对临时用地的现场踏勘、丈量、清理及搬迁工作。
6.2.4配合甲方办理临时用地的各项手续。
6.2.5协助用地方处理相邻权纠纷
6.2.6确保临时用地无权利瑕疵,落实复垦措施,并提供无遗留问题的书面证明。
6.2.7向被用地的权属单位、组织或个人及时支付用地补偿费用。
6.2.8对甲方所付款项提供合法的收款票据。
6.2.9向甲方提供省级的土地补偿文件及地面附着物补偿标准。
6.2.10其他约定无。
8.7不可抗力
7.1下列事件可认为是不可抗力事件:战争、动乱、地震、飓风、洪水等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7.2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当事人不能履行本合同的,受不可抗力影响方应立即通知另一方当事人,采取积极措施减少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并在不可抗力发生后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发生不可抗力的证明。
7.3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合同无法按期履行或不能履行的,所造成的损失由双方各自承担。受不可抗力影响一方未履行通知义务,或任一方未积极采取减损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该方应就扩大的损失向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不可抗力事件结束或其影响消除后,双方应立即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履行期间应相应延长。
9.8违约责任
8.1当事人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
8.2因土地权属纠纷等其他问题影响甲方正常用地的,乙方应负责及时处理解决。
8.3其他约定:无。
10.9争议解决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靖边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1.10协议履行期限
自2026-04-06至2026-12-30止。
12.11协议的生效、变更、解除和终止
11.1本协议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
11.2本协议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变更协议采用书面形式。
11.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协议终止:
11.3.1协议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完毕;
11.3.2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终止协议;
11.3.3依法或依合同约定解除。
11.4其他情形:无。
13.12.其他
12.1廉政建设约定
12.1.1不得以各种名义赠送现金、有价证券、信用卡和实物;不准为甲方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提供各种无偿服务,报销应由其个人承担的费用。
12.1.2不得为甲方人员装修住房、购买装饰材料、家具、通讯工具等物品。
12.1.3不得以各种名义邀请甲方人员参加与业务活动有关的吃请,不得进入营业性歌厅、舞厅、夜总会等场地消费。
12.2本协议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2.3本协议中未尽事宜,双方在合同履行期限内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12.4其他:无
12.5组成本协议的文件及优先解释顺序如下:
12.5.1本协议条款。
12.5.2临时用地位置、面积、费用总额、使用期限。
12.5.3附件,临时用地明细表
甲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长庆油田分公司第四采油厂(合同专用章)
住所:宁夏银川市兴庆区长庆油田银川生产指挥中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00071502775XM
负责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藤泽林
联系电话/传真:029-86575926
开户行:昆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
账号:79102000042430000078
承办人(签字):
乙方:延安市安塞区化子坪镇人民政府(合同专用章)
住所:安塞区化子坪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6106240160772488
法定代表(负责)人(签字):
授权代表(签字):
联系电话/传真:
开户名称:
开户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塞县支行
账号:10052204317001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