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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高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8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23%)

业主单位: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类型:招标采购地区:北京 · 北京
发布:2025-12-29 12:26:38截止:2026-01-08
产品/服务:股份石化
全链路投标指引协助,定制信息、下一步操作指引、自动撰写标书、标书评分、合同起草签署等
湖南高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8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23%) 点击量:17
受托会员 机构名称:北京中诚天下投资顾问有限公司 机构联系人:张经理/ 联系电话:18612585138; 010-63799892
交易机构项目负责人:赵经理 /联系电话:010-66295707 部门负责人:陈经理 /联系电话:010-66295582

意向受让方须在信息披露公告期内,向北京产权交易所递交《受让申请书》及相关文件,并通过受托交易服务会员或自行与项目负责人确认已完成北交互联综合交易服务管理平台的意向受让方登记。逾期未登记,视为放弃受让。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 转让方基本情况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 信息披露期

  • 竞价方式

  • 转让标的基本情况

    标的企业名称湖南高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转让方承诺本转让方拟转让所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北京产权交易所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点击查看承诺全文
    注册地(住所)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岭街道英才园居住小区综合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张在民
    成立日期 1992-06-18 注册资本15290.00万元(人民币)
    实收资本15290.00万元(人民币)经济类型国有控股企业
    企业类型股份有限公司所属行业研究和试验发展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430100712193285Y
    经营规模中型
    经营范围以自有资产进行房地产投资(不得从事吸收存款、集资收款、受托贷款、发放贷款等国家金融监管及财政信用业务);房地产开发经营;房屋租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化工产品、建材、装饰材料、金属及金属矿的批发;农业技术开发服务;建材、金属材料的销售。(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其他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企业股权结构 前十位股东名称持股比例
    长沙高新控股集团有限公司63.38
    长沙启思创企业管理有限公司15.7
    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5.23
    长沙万利房地产开发公司5.23
    长沙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昌发房地产开发公司5.23
    长沙高新开发区汇东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5.23
    主要财务指标(单位:万元)
    2024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3458.43190.20155.95
    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
    9433.543618.205815.34
    审计机构大信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长沙分所
    2025年10月31日 财务报表
    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净利润
    203.6768.93135.39
    资产总计负债总计所有者权益
    7136.692240.194896.50
    其他披露内容
    1、关于权属资料不全面或者存在瑕疵的情形特别说明:纳入本次评估范围内的房屋建筑物,有委估存货-开发产品共计4项,其中会所未办理分户权证,丰颐苑架空层车位未办理不动产权证书,食堂只办理土地使用权证书、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英才园杂物间架29、架30未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标的企业承诺产权归其所有,产权无争议,具体详见置于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的《资产评估报告》。
    2、其他详见北京产权交易所备查文件。
    
  • 转让方基本情况

    转让方名称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基本情况注册地(住所) 北京市朝阳区朝阳门北大街22号12层
    经济类型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法定代表人许毅成立日期2005-12-07
    注册资本3008000.00万元(人民币)实收资本3008000.00万元(人民币)
    企业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所属行业商务服务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110000710933868G经营规模大型
    持有产(股)权比例5.23%拟转让产(股)权比例5.23%
    持有股份数(万股)800拟转让股份数(万股)800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国资监管机构国务院国资委监管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中国石油化工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9111000010169286X1转让方决策文件类型其他
    批准单位名称中国石化集团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批准日期2024-12-17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批复决议文件名称关于资产公司湖南石化分公司公开挂牌转让湖南高新5.23%股权的批复(中国石化资产﹝2024﹞20号)
  • 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交易条件标的名称湖南高新实业股份有限公司800万股股份(占总股本的5.23%)
    转让底价 583.72317万元
    价款支付方式一次性支付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1、意向受让方须在获得受让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人民币175万元的交易保证金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如信息披露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征集到一个意向受让方,则本项目以不低于转让底价成交。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可以按照交易双方签订的《产权交易合同》约定在支付除交易保证金外剩余交易价款后,转为交易价款的一部分,其他意向受让方可以自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提交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北京产权交易所将在收到退还交易保证金的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原额无息返还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
    3、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转让方有权扣除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1)意向受让方通过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单方撤回受让申请的;(2)征集到两个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后未参与后续竞价程序的;(3)在竞价过程中以转让底价为起始价格,各意向受让方均不报价的;(4)成为受让方后未在规定时间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或未按约定时限支付剩余交易价款的;(5)意向受让方未履行书面承诺事项的;(6)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交易规则等情形的。
    4、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受让方若以不了解转让标的资产现状、瑕疵及风险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即可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按照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处置交易保证金,受让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5、意向受让方在递交受让申请的同时,须对以下事项进行书面承诺:
    (1)本方通过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保证金后,即表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次转让项目所涉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及该等报告所披露内容,并依据该等内容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本项目公告内容,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愿意全面履行交易程序。本方若以不了解转让标的资产现状、瑕疵及风险等为由发生逾期或拒绝签署《产权交易合同》、拒付交易价款、放弃受让或退还转让标的,即可视为违约,转让方有权按照信息披露公告内容处置交易保证金,本方承担相关的全部经济责任与风险。
    (2)本方同意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订《产权交易合同》,并于《产权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除保证金以外的剩余交易价款一次性支付至北京产权交易所指定账户。
    (3)本方同意北京产权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后3个工作日内将已支付的全部交易价款一次性划转至转让方指定银行账户。
    (4)本方承诺若成为受让方,将会依据转让方要求配合进行后续股权转让的全部手续(包括但不限于工商变更登记),否则承担相应责任。
    (5)本方同意按照《北京产权交易所国有资产交易业务收费办法》向北京产权交易所支付基础服务费。
    
    受让方资格条件
    1、意向受让方应为中国境内依法设立并有效存续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意向受让方应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3、意向受让方应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保证金设定交纳保证金
    交纳金额 175.00万元
    交纳时间意向受让方经资格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交纳。
  • 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公告期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信息发布期满后,如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受让方。
  • 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交易方式:网络竞价(多次报价)
    在原股东未放弃优先购买权的情况下,如仅征集到1个符合条件的非原股东意向受让方,则不再组织上述竞价活动,由该意向受让方单独进行报价,并以此价格征询原股东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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