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明水公司门市房
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明水公司门市房
项目编号:GR2025TJ1002982 挂牌开始时间:2025-10-17 挂牌结束时间:2025-10-23
挂牌价: 1.2003 万元
租期:3年 年平均租金:0.4001万元 保证金:0.05万元
价格说明: 本出租项目租期为三年,租期内总租金共计1.2003万元,年付0.4001万元。
面积: 62.2㎡
位置: 黑龙江省绥化市 明水县
面积说明:
出租用途: 商业
交易机构信息
部门负责人: 王欢
联系电话: 010-69943064-8004
项目负责人: 乔畅
联系电话: 010-69943064-8012
代理机构信息
委托会员名称: 中油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联系人: 王经理
联系电话: 18611741419
出租方承诺
| 出租方承诺 |
本出租方现提出申请,请贵中心将本出租方持有的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明水公司门市房通过贵中心网站及相关媒体公开发布资产出租信息并 组织实施交易。 现提交《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请予审核。本出租方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我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出租标的权属清晰,不存在侵犯第三方权益及法律法规禁止或限制的情形,我方对该标的具有完全处置权且处置权的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 2、我方承诺出租标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本次交易设置的资格条件和交易条件不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和明确指向性,且本出租方自愿为此承担相关风险与责任; 4、我方承诺所提交的《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等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准确、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同意贵中心按《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内容公开发布资产出租信息。 5、我方承诺在出租过程中,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贵中心相关规定,并已充分理解和认可贵中心交易程序,在出租过程中,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 6、我方承诺按照贵中心收费标准及相关交易文件的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不因与承租方争议或合同解除终止等任何原因拒绝交纳或主张退还相关费用,所填交易服务费内容为经与贵中心业务受理部门协商确认后的交易服务费用。 7、我方承诺本次出租标的相关行为涉及相关权利人享有优先权的,我方已就出租事项以书面或其他能够确认收悉的方式通知了相关权利人。(涉及优先权的适用) 8、我方承诺在交易过程中,不与意向承租方私下成交;不通过其他渠道进行交易。 9、我方已充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贵中心交易规则、收费标准等相关规定,承诺遵守交易规则,维护交易秩序,并已认真考虑了交易过程中可能存在的以及政策影响等不可预计的各项风险因素,愿意承担可能存在或产生的一切交易风险。 10、我方承诺对《资产出租信息发布申请书》中填写的联系人、电话、通讯地址、电子邮箱已经予以确认,认可贵中心按此发送交易相关通知或函件。 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一切损失,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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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 标的名称 | 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明水公司门市房 | ||
|---|---|---|---|
| 标的类别 | 房产 | ||
| 坐落位置 |
明水县 黑龙江省绥化市明水县明水镇工农社区四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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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积 |
62.2平方米
| 面积说明 | |
| 出租用途 |
商业
| 特色 | |
| 标的占用情况 |
空置
| 权证名称 | 土地使用权证 |
| 权证编号 | 明国用(2006)第177号 | 免租期限 | 无 |
出租方信息
| 出租方名称 |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绥化销售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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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易方式与条件
| 交易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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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挂牌价 |
1.2003
| 租赁期限 |
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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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年平均租金 |
0.4001万元
| 租赁到期日 | |
| 价格说明 |
本出租项目租期为三年,租期内总租金共计1.2003万元,年付0.400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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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支付方式 | 年付 | 信息披露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
| 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方 | 延长信息披露,不变更信息披露内容,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至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 交易方式 | 网络竞价 - 多次报价 | 是否对意向承租方资格确认 | 否 |
| 是否进场交纳保证金 | 是 | ||
| 保证金交纳金额 | 0.05万元 | 交纳形式 | 网上支付 |
| 交纳时间 | 信息披露期满前 | ||
| 保证金的保证内容 |
1、意向承租方办理有效承租登记手续且交纳保证金后不得单方撤销承租申请; 2、以网络竞价方式组织竞价,意向承租方应按规定参与竞价活动; 3、意向承租方参与竞价应保证至少有一家意向承租方报价,使该项目能产生有效报价; 4、意向方被确定为承租方后,应按照公告要求签订《租赁合同》,并按合同及挂牌条件约定支付租金及交易服务费; 5、遵守项目公告、竞价实施办法、交易须知的约定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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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证金的处理 |
1、符合资格且交纳交易保证金的意向承租方出现违反上述保证事项的任一情形的,须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不予退回,作为对相关方的补偿金,出租方因政策规定需重新挂牌除外。 2、若意向承租方未被确认为承租方且未违反上述保证事项所述情形的,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按原路径原额返还。 3、承租方按约定签订《租赁合同》、支付交易服务费、约定价款后,其交纳的交易保证金转为价款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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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涉及优先权 |
否
| 不涉及优先权说明 |
不涉及优先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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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是否进场结算 |
是
| 进场结算部分金额 |
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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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进场结算部分金额描述 | |||
| 交易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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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条件 |
1、意向承租方递交承租申请即视为:已经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项目公示信息所披露的内容,已经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查,对本次出租房产范围及现状情况已完全知悉且认可,并已完成对该出租房产的实地踏勘。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并全部接受房产出租公告之内容,自愿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风险、责任、经济损失及后果。承租方不得以此向出租方及产权交易机构追究责任或其他主张。 2、意向承租方须于挂牌截止日前向天津产权提交本项目承租申请,并于挂牌截止日前交纳本项目交易保证金(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即表明已完全了解与认可出租标的状况所有出租条件,自愿接受出租标的的全部现状及瑕疵,并自愿承担一切责任与风险,成为承租方后不得以不了解出租标的状况及瑕疵为由主张退还出租房屋或拒付租金。 3、意向承租方须书面承诺: (1)承租方不得将出租房层,场地转租其他方; (2)不得从事与出租方相竞争的业务; (3)不得从事违法经营活动,租赁用途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当地政府规划要求,不得用于高污染、高风险、违法违规经营项目; (4)承祖方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对房屋进行装修改建(包括新增建筑物及构筑物),新装修改建资产在租赁到期日归属出租方所有,且出租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5)不得将场所用于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经营。 (6)承租方为租赁房屋的使用安全责任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负责租赁房屋的消防安全以及燃气、电力、供水等专业设施设备的使用安全管理。 (7)承租方保证在任何情况下,承担承租使用期间的一切安全责任。 4、如挂牌期满只产生一家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协议的方式成交;如挂牌期满产生两家或者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承租方,则采取网络竞价的方式成交,意向承租方所交纳的保证金自动转为竞价保证金。意向承租方被确定为承租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首期租金的一部分,其它意向承租方的保证金将按照天津产权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原路径原额无息返还。 5、意向承租方应在被确定为承租方后5个工作日内与出租方签订《租赁合同》,按照《租赁合同》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并在签订《租赁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按成交金额的1%支付交易服务费至天津产权指定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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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资格条件 |
意向承租方须为在中国境内依法注册并存续的企业法人、非法人组织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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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披露内容 |
1、意向承租方需现场勘查,踏勘时需执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自然人身份证明。踏勘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15665002666。 2、本次出租的标的资产,土地使用权证证载权利人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绥化明水经营部,无房屋所有权证,承租方需与出租方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黑龙江绥化销售分公司签署租赁合同,并按租赁合同约定办理后续承租手续。 3、其他详见天津产权备查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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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中心结算账户
| 账户名称 | 天津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
|---|---|
| 银行账号 | 11000010154299 |
| 开户银行 | 浙商银行天津分行营业部 |
| 支付行号 | 316110000027 |
